1、起取消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期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